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何謂不公平競爭行為?



常常看到某家品牌如果出名以後,就會出現很多類似的同類型品牌想搭便車,紛紛以同色系或同字樣但不全然相同的方式製造近似知名品牌的東西,例如美而美早餐賣漢堡三明治,就會出現同是紅底白字的美又美、美兒美等相類型的招牌,很多知名品牌常會碰到同樣的困擾,但是因為不全然相同,兩方都有註冊商標,只能徒呼無奈,尤其很多商品或公司名稱因為不同類型,都可以取得商標或公司登記,政府對二家都發照後,消費者甚難辨認其中的差異,因此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下,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就是公平交易法了。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
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由上述之條文看來,如果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使用他人的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致與他人商品混淆」,例如知名品牌NIKE,麥當勞等,你當然不能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為相同之標示,但是如果你是拿來是作為玩具商品表徵,但是因為該知名品牌確為他人之商標,雖然你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卻可能會因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有所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你開了一家「麥當勞玩具店」,就會有下列問題: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
(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惟倘其所採行手段可非難性甚高(如完全一致之抄襲)者,縱非屬前述二因素之情形,仍有違法之虞,應依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之。其常見行為態樣有:
      (1)攀附他人商譽判斷是否為本條所保護之商譽,應考量該品
牌是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且市場上之相關業者
或消費者會產生一定品質之聯想。
      (2)高度抄襲
         判斷高度抄襲,應綜合考量(一)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二)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及(三)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
      (3)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雖然大家不會認為一家小小的麥當勞玩具店是麥當勞企業開的,但是當你經營成效卓越開起全國五百家連鎖分店,就可能會被認為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標之問題。也許你開一家「裴勇俊美容院」,也會因為使用了知名的他人姓名而被認定有不公平競爭行為,但是如果你真的叫作裴勇俊,是可以免責的,因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
徵者。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
名之商品者。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
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
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者。」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雖然與知名商標相同亦不構成不公平競爭,作生意時真的要小心謹慎,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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