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問我:我有一個朋友(或親戚)欠我一筆錢,只開了本票給我,現在支票跳票,他又不肯還,怎麼辦?很多人與他人金錢來往,不是真的為了賺取利息,而是好友及親戚開口了不好意思拒絕,甚至不好意思向他要個借條或字據,另外就算拿到對方的支票或本票,是不是就能高枕無憂?欠債不還是常有的事,其實借錢時不要期待對方還也不寄望獲取高額利息,只是一個幫忙的心態,可能會比較輕鬆吧!而且會向你借到錢的人不是好友就是親戚,陌生人總不可能向你借到錢吧!但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卻不可不知。
借錢通常可要求對方簽署的證明有:
一、借據:
借貸關係是一種要物契約,也就是說你必須證明有交付對方金錢才有效,所以借據上一定要約定還款期間,並且要註明「收到新台幣00元整無誤」的字句,才會是一張有效的借據,否則如果對方否認拿到錢只是寫了借據,你就必須舉證證明交付金錢的事實。如果可以要求對方找一個連帶保證人就更有保障。如果有雙方去法院公證,則公證書就可直接強制執行,算是最有保障的。
二、支票或本票:
支票是對方在銀行開戶由銀行發出的支票,如果存款不足可能會退票。而本票是債務人以自己名義開具的票據,支票與本票都可以證明對方向你借款的事實,如果拿的是第三人的支票,記得要叫對方背書,否則到時只能向發票人請求票款,會讓真正的債務人逍遙法外。
三、設定抵押權:
如果對方借貸金額太大(幾十萬或上百萬元),最好要求有不動產抵押(房屋或土地),如果已經設有銀行第一順位抵押貸款,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時,要注意有無清償機會(亦即房屋的價值是否足夠)。
四、匯款證明:
如果你什都證據都沒有,銀行匯款證明也可以作為你有交付金錢的事實。
借款到期了對方拒不還款怎麼辦?
首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必須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要求還款,而還款期限到期後,如果對方拒不還錢,可以作以下處置:
一、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成立就視同判決勝訴確定,雙方不須再打官司,債權人可以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不成立,必須另向法院請求。
二、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有借據或到期的支票(未到期者不得請求、但拒絕往來者除外),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這是一種督促程序,較訴訟簡易。對方如果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是支付命令一定要對方收到才算有效,如果對方已經跑路或避不接信函,則就不能用這個方式。另外如果對方在二十天之內提出異議,則債權人還是要以民事訴訟方式起訴處理。
三、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執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可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較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也可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本票裁定確定後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四、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是借款請求,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係向一般法院民事庭提起,五十萬元以下要向簡易庭提出,如果是請求票款,則都是向簡易庭提起。起訴後就要開庭,原告必須舉證被告之借款事實,所以前述的證據很重要。取得判決確定之後(對方不服可以上訴二審,二審定讞才算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四種都要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約定的還款地的法院聲請。
五、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上述之調解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以向國稅局或稅捐處查核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查出後再具狀向執行標的物的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例如拿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名義封債務人在高雄的房子要到高雄地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查封拍賣後取得積欠的款項。
六、取得債權憑證,追他一輩子:
有些時候,債務人早一步脫產或根本沒有財產,執行不到東西,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等到日後查得財產再執行,要特別注意的是,債權憑證的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再向法院換一次,你就可以追他一輩子,如果債務人死亡,只要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就有機會拿回錢。
這些都是碰到欠債不還的情況時應該保全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冗長的程序及友情親情的決裂,常會讓債權人身心俱疲,如果你問我,我會說:最好是不要借錢給人家!借了就不要期望太高!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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