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票據是什麼?

本票與支票
很多人搞不清楚支票與本票有什麼不同,其實在文具店可以買到的就是一般本票,去銀行開支票甲存帳戶,銀行才會發給由銀行帳戶內扣除票面額的支票本给你,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所以本票是由本人開具由本人於指定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額,執票人要向本人提示:而支票則是須由本人開具委託金融機構於甲存帳戶內扣款,所以要向銀行提示,是二者最大的不同。另外本票有發票日期,且為必要記載的事項,如果沒有發票日的本票就會成為無效票,不能拿來行使票據權利(如快速的本票裁定)。本票也有到期日(就是付款日),沒寫到期日的本票就視同見票即付,隨時可以提示向發票人要錢。而支票通常只有一個到期日,由發票人填具,到期日執票人就可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由銀行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並扣除發票人甲存帳戶內的餘款,如果發票人存款不足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就會發生所謂的跳票,銀行會交给你一張退票理由單證明該筆款項未獲清償,這時就可以依法聲請支付命令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票人還錢。
 
背書問題
票據與一般契約最大的不同就是有流通性及無因性,也就是票據可自由移轉其權利,不須要有直接關係:而背書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票據有記名轉讓與無記名轉讓,無記名轉讓即是直接將票據轉給他人;而記名轉讓就是讓與人背書於票據背面,再交付執票人。
背書分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記名背書即是讓人將自己與受讓人的姓名均記載於票據背面,而受讓人如果再出讓,也要依此方法,就有背書連續的問題,〈類似股票移轉〉,如果背書不連續,就會影響執票人行使權利。空白背書是民間最常使用的,也就是只簽發背書人的姓名,則背書人就負擔連帶給付票款的責任,對執票人較有保障,也可證明票據的來源。
如果發票人或付款人到期不給付,執票人就可以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只有支票要特別注意:執票人如果未在七日內向金融機關提示〈俗稱軋票〉則會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僅可向發票人追索。
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可以禁止背書轉讓指定受款人,以免票據關係過於複雜。因為票據為無因性,任何一個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除了雙方有直接之原因關係或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外,都不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只要執票人拿著票,就可以向發票人要錢,所以禁止背書轉讓是防止票據落入他人之手的好方法,因為所謂的票貼,就是拿未到期的票向銀行或私人調借現金,如果沒有禁背,這張票可能轉好幾手,到時後周轉不靈無法兌現時還不知道要找誰協調。
拿到芭樂票怎麼辦?
所謂的芭樂票就是可能不會兌現的票,而手上的支票如果經銀行退票,發票人拒不處理時,就要經  
由法院程序追償:
1.   本票裁定:法律上對本票有一特別的規定,即以本票裁定的方式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執票人如果等本票到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民事裁定,通常一星期左右即可取得,並待確定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只有主張該本票是經偽造變造才可停止執行,所以非常簡便快速。拿到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再向法院聲請執行。
2.   支付命令:一般金錢債權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票及本票都可以〈只是本票有特別規定〉,如果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即取得與判決勝訴一樣的權利,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異議,則雙方就要進行民事訴訟打官司〈開庭等判決〉,時間會較長。而支付命令一定要送達債務人,不能像本票裁定及民事訴訟即可公示送達,所以當債務人避不見面無法送達時,就一定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權利。
3.   民事訴訟:和一般債權債務官司相同,只要交訴訟標的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比前二種程序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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