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常常看到報章雜誌,摩托車騎士騎在馬路上,因為馬路坑洞及標示不明而跌倒受傷,向政府要求「國家賠償」的報導!但是很多人都是在發生事情之後才想到要求國家賠償,但面對較強勢的政府機關,往往一再耽誤請求時機,國家賠償請求是有一定的程序的,不可不注意!
一、國家賠償請求要件: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積極的侵害人民權利時(例如土地登記錯誤造成坪數減少)、或消極不作為(應為而不為)甚至是相關設置有缺失(例如施工區域未設圍籬、導致民眾誤闖傷亡如信義國小學童遭碾斃案),基本上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如果是受公務單位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有故意過失(例如代收水費的人)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亦可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十條)。對於國家賠償請求第一個關卡就是以請求書向侵害權利的單位(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而所謂賠償義務機關即是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或者是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例如:馬路坑洞造成機車騎士經過跌倒受傷,所屬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即為養工處。
賠償義務機關於人民賠償之請求提出後,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第十條第二項)。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於發生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後,有與當事人協調的「義務」,不可以不聞不問。
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者是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與請求權人協議時,或者是在開始協議後六十日內協議不成立時,都是屬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國賠的依據。也就是說,所有國家賠償的案件都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有上開情形之一時,才可起訴,不可以一開始就逕行向法院起訴。
三、請求賠償之內容: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相關賠償金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例如因馬路設置問題而受傷的機車騎士,可依民法請求醫療費用、生活增加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如果係因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影響權益,如果可以更正可要求更正,如果已牽涉第三人權益而無法更正,則可請求賠償因而損失之金錢。
四、請求賠償之時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案件最常發生的就是因為各機關一再拖延而耽誤了請求時機,身為當事人需要清楚知道相關權益 ,才不致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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